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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典”同行丨《民法典》护航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5-05-30 18:07:54来源: 点击数:1,044
与“典”同行丨《民法典》护航企业发展
《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具也有重要指导意义。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该如何“依法治企”呢?让我们看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一、企业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及其他高管损害企业利益的,企业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官释法
针对出资人、大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利益,《民法典》明确企业可要求其赔偿。若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可将出资人与营利法人视为一体,追究共同法律责任。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营利性法人权利机构、执行机构的决议?
《民法典》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检察官释法
营利法人权利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决议对出资人关系重大,如果有关决议有瑕疵,出资人可提无效或撤销之诉。但决议撤销后,不能对抗依据该决议实施法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
三、企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以致无法履行对企业的债务,企业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检察官释法
企业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向第三人直接行使权利,实现自身债权,保护自身权利。
四、企业签订合同需第三方担保时,应注意什么?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检察官释法
《民法典》与已废止的《担保法》的规定完全不同,若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需明确写入担保合同,否则视为一般保证责任。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保证期限。
五、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约,但对方主张的违约金额超过实际损失,企业可以主张调整吗?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检察官释法
企业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提起诉讼或请求仲裁机构予以调整,防止约定的金额不恰当的违约金损害自身权益。
转自澎湃新闻网